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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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推进国家标准外文版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4月2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标准委

2016826

 

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做好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立项、翻译、审查和发布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外文版是指国家标准翻译为英文或其他语种的译本。国家标准外文版重点是: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进出口贸易所需的国家标准;

  (三)促进我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外文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并确保外文版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与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同步开展。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根据贸易和技术交流的需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归口部门”)负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建议(《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建议书》见附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翻译单位资质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归口部门下达任务。从下达任务到完成报批,外文版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可根据经济和贸易发展及国际合作等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九条 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国家标准外文版工作建议或承担翻译工作。

第三章  翻译

  第十条 任务下达后,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翻译单位开展翻译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翻译单位与专业性翻译机构合作开展翻译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应坚持忠实原文、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编写格式和表述应符合GB/T 20000.10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0部分:国家标准的英文译本翻译通则》和GB/T 20000.1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1部分:国家标准的英文译本通用表述》有关规定。其他语种外文版应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翻译工作完成后,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对外文版与中文版内容的一致性、表述的准确性、文本的编写格式等进行审查,并对国家标准外文版的文本质量负责。审查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标准和语言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归口部门行文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批文件包括:

  (一)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1份;

  (二)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名单各1份。

  第十六条 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翻译任务,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90天内完成报批。

第五章  发布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外文版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外文版版权归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外文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进行出版。

  第二十条已有外文版的国家标准修订时,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归口部门可同步组织外文版的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废止时,相应的国家标准外文版同步废止,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废止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鼓励行业部门、地方财政及社会各方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外文版与国家标准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年4月22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外文版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