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建委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5〕87号)文件要求,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对2010年及以前共67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36项,予以修订和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25项,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6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标准名称下方增加“(2015年6月确认继续有效)”,并将标准备案号中的年代号变更为“2015”。
二、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将纳入2015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三、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