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
日期: 2022年01月12日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针对不同住房保障群体,《实施意见》指出可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公租房原则上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公租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地方,应明确“十四五”时期建设目标,切实增加供应;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全面梳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对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兜底保障。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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