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 》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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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5 8       

 

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的管理,使标准编制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修订。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从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省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批准发布等工作;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思路、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等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做好本行业业务范围内地方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标准定额处负责标准编制的综合管理,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标定处。

  (一)会同相关处室建立并维护更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项目库。

  (二)会同相关处室征集标准编制项目,制定年度标准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三)会同相关处室监督标准编制进度,参与重要标准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标准编制的程序性、协调性、规范性把关,负责标准的审定,发布、报备、管理和信息公开。

  (五)会同相关处室开展现行标准的复审、梳理、整合工作。

  (六)承担厅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

  二、各相关处室是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对口业务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提出单位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口业务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研究建立本业务范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框架

  (二)组织制订本业务范围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研究提出标准立项申请,研究提出拟纳入年度标准编制计划项目的建议;

  (三)督促标准编制进度,对标准内容的政策性、完整性、适用性、技术水平把关;

  (四)负责分工落实厅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

  三、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日常管理,承担标准编制的事务性工作。

  (一)收集汇总各标准提出单位提交的标准立项申请,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项目的初步建议。

  (二)按照编制计划,组织标准的编制、征求意见、初审以及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供标准编制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按照复审计划,组织专家开展标准的复审、梳理、整合工作,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建议。

  (四)配合标准定额处落实厅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制度。标准定额处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社会广泛征集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项目。

  为统筹建立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能够紧紧围绕我厅工作需要,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前要与相关业务处室和标准定额处进行沟通,原则同意后再予正式提出申请。相关业务处室在“项目提出单位”一栏签署意见。

  第六条 省标定站接受标准主编单位报送的《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对主编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初步建议。

  标准定额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初步编制计划进行立项审查,必要时需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第七条 对满足国家和省重点工作、紧急任务等临时提出的标准项目,由相关处室明确标准编制主要内容、落实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工作方案,经与标准定额处共同研究后,标准定额处拟文下达编制计划。

  第八条 编制计划下达后三十日内,省标定站应与主编单位签订编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编制经费采用编制单位自筹或者财政补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等方式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是本省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较高组织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是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难题的管理单位和协会组织。

  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有成熟的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满足本省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二)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所有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四)不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经费已落实。 


第三章    标准编制、发布与出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分为大纲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

  (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并落实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形成编制工作大纲。省标定站组织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标准定额处、相关业务处室视情况派员参加。

  (二)征求意见。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的编写,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省标定站通过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送审稿审查。编制组根据专家和网上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2),形成标准送审稿。 省标定站在7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步审查,并及时与标准定额处沟通。重点审查送审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等。

  初步审查合格后,标准定额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主持召开标准审定会议,形成审定会议纪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情况届时参加。省标定站要协助做好组织主编、参编单位有关人员参会等会务工作。

  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专家应根据标准应用范围和所涉及的专业,在标准化专家库中选定 ,审查专家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审查后有重要补充或者有较多修改调整时,应视情况组织再次审查。

  (四)报批。编制组根据审定会议纪要的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表》(附件3),送省标定站审查。重点审查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审定会意见和建议是否整改到位,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 省标定站审查无误后,草拟标准发布初稿, 连同申请表(附件1)、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会专家签名表)、附件2、附件3 和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等,一并报送标准定额处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同时在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上登载,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标准定额处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第十四条 已有成熟的企业标准或者其他省市的地方标准升级或转化为我省地方标准的,可以采用简化程序,直接进入送审阶段。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版权归省住建厅所有,具体出版和发行工作由省标定站组织实施。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定额处应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对复审后应予修订或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标准修订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标准定额处或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落实主编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本省工程建设急需部分修订的标准,相关业务处室商标准定额处后,可采取局部修订的方式。    

        

第五章    标准解释与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管理,涉及标准的技术内容,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省标定站应对接到的意见和建议,来电、来函咨询等及时记录并反馈到标准定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