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浙建法[2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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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包括:
  
(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贯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方向,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四)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项目。
  
(一)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拟达到的标准。并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须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核设计文件所采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注明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中所列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
  
(六)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上述涉及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尚须提供备案公告号。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对不按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从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并体现当地气候、地理、人文、技术等特点。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原则是:
  
(一)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作出统一要求的,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发布。
  
(五)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四章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作为工程建设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制定要求: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标准。
  
(六)不得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批准、发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五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与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公告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备案按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必须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又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或超标准设计的工程,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省外工程建设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使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须出具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或在我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进入浙江省从事建设活动时,使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中文版)必须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情况按附件4要求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公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从财政补贴、专项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合作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可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专家库,协助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