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
建标函〔2017〕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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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人身健康的重要技术基础,是推动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为保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现就我省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标准监督检查机制

工程建设标准省级监督检查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标准、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厅各相关处室、厅直单位及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二、标准监督检查内容和计划

检查内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检查计划:各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机构)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监督检查计划由厅各相关处室、厅直单位、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批准部门提出,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纳入厅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统一发布实施。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三、标准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应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依法开展。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专项检查是由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机构)牵头,针对某一项或几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开展的专门的监督检查活动;综合检查是由厅稽查局或相关业务处室牵头,针对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房建设等专项工作开展的综合检查,将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并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监督检查方案,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随机选择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成立监督检查组,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并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

  四、应用信息化手段落实标准监督检查结果

将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推广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和“标准通”系统的运用,对标准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实行实时监控,强化工程建设相关主体的标准实施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充分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和约束性作用,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配备人员,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员”制度实施,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和《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标准员”岗位培训,落实各方主体标准员岗位设置和职责,充分发挥标准员在标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水平。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业标准监管部门(机构)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属性和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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