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豫建设标[2004]96号
目录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详细工作计划;
  (三)承担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八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充分考虑到本省工程建设的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四)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由主编单位根据计划要求,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工作大纲和分段计划。
  (二)编写及征求意见阶段 由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共同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三)送审报批阶段 主编单位将汇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完成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与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

  第十条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

  第十一条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地方标准的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其统一格式如下:
  强制性标准:图(略)
  推荐性标准:图(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对复审后需要重新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出版印刷规定》要求进行。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统一组织全省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的师资培训、教材选编、学员考核等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国家、省培训合格或认可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组织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抽查等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实际,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标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处理;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是地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领域应用的各类技术、产品(材料)、工艺、设备等企业标准,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并在应用前向本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人体健康和环保有直接影响的产品(材料),其企业标准应经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再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或企业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不得在相应行政区域建设领域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分省市两级分别进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同一产品(材料)在我省三个以上省辖市备案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在全省范围内公告有效,视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管理,做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或检查,杜绝未经备案的不合格建筑产品(材料)进人工地。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均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