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厅直各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管理,提高标准编制水平,根据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质量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1990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0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符合第一主编单位条件的单位(附件1),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要求,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附件2),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申报项目必须在浙江工程建设标准网上重名查询。
2.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先在浙江工程建设标准网进行网上申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设区市申报单位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
二、立项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一主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情况及项目申报要求,定期对申报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进行汇总研究,下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或根据工程建设实际的需要,随时下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一主编单位可通过申报、投标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取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三、征求意见
1.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编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
2.第一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连同征求意见单(附件3)印发管理、科研、勘察设计、质监、施工、监理、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3.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管理、科研、勘察设计、质监、施工、监理、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四、送审
1.编制组根据回复的意见,经分析、研究和汇总处理后,编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送审稿、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和汇总处理表(附件4)。
2.第一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连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单、汇总处理表和送审报告(附件5),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送审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五、报批
1.编制组根据评审意见,编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稿。
2.第一主编单位应将报批稿连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评审会议纪要和报批报告(附件6),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强制性条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公示、发布、备案
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在浙江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公示15天。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号、批准、发布。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七、变更、终止
编制单位不能完成编制任务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终止编制任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其编制资格。
八、解释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由批准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由第一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附件1.第一编制单位条件、对编制组成员的要求(略)
附件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略)
附件3.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单 (略)
附件4.意见汇总表(略)
附件5.送审文件(略)
附件6.报批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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